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3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A座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45120664A。
法定代表人:冯迪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南大道西749号金领阳光花园1栋1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21356336。
法定代表人:卢同成。
申请执行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万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3594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新友
审判员  陈继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包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