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5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A座1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45120664A。
法定代表人:潘荫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上诉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5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上诉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诗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