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073号
原告: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西部综合市场F区314号),经营地: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银羚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粗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告:索南美久,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原告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粗成、索南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粗成、索南美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