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粗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073号 原告: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西部综合市场F区314号),经营地: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银羚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粗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告:索南美久,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原告青海越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粗成、索南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粗成、索南美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