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9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赞皇县嶂石岩路三里桥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9CN492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销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