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9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赞皇县嶂石岩路三里桥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9CN492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销对第三人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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