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71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嶂石岩路三里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