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71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嶂石岩路三里桥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通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