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固安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909号
原告:固安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路东侧、新中东街北侧金海城小区12-1-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9PHMAXH。
法定代表人:陶佳南,职务:经理。
被告: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安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廊坊市广阳区康顺里8-1-101,无法送达,属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固安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