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刚与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910号
原告:**刚,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8256667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刚诉被告廊坊三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