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126号
申请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5204449J。
法定代表人曲**。
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193997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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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