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康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126号 申请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5204449J。 法定代表人曲**。 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193997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