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康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533号 申请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5204449J。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 法定代表人曲**,该单位。 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19399712。住所地**市**开发区庆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33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缘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