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1224号 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经济新区科技路人社局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7UYLL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克依斯尔麦***,男,该公司稽查专干。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计80.45元,由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