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419号
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7UYLL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2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8元,由和田县阳光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