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03民初869、1030号 原告(互诉被告):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叔叔),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广东一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壬丰公司”)与被告***[案号:(2022)粤0803民初869号]、原告***与被告广东壬丰公司、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壬丰湛江公司”,案号:(2022)粤0803民初1030号]劳动合同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和5月5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两案并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壬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壬丰湛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壬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13号仲裁裁决书,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事实与理由: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3000元/月仅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认定事实不清,是错误的。首先,仲裁委认定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21.75天的工资3000元与事实不符。双方约定月薪工资3000元(28天),如**(30天)则为3400元。且被告亦在***审中承认双方约定的是月薪工资3000元是26天的工资,**30天就补400元每月。其次,因被告入职的岗位是安保人员,具有特殊性,岗位需要每天都有人值岗,因此双方在签字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是当月**(28天)的情况下月薪3000元,因被告未缺勤,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的工资为3400元,其中400元是出勤满30天后的两天加班工资。被告亦在仲裁申请书的第三项中称原告因岗位特殊性规定休息日不准许休息,可证明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被告已经知晓其岗位是不能按照国家正常工作来休息的,在此前提下,双方才约定的月薪工资为3000元。即使被告每月**工作,因保安岗位的特殊性,实施三班轮岗制,值夜班时是睡班,只有临时有事才需要处理,因此和正常的工作性质不一样,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工作而计算加班费。被告在原告的项目施工现场值班,而施工的时间是被严格限制的,夜晚不能施工,因此在被告值夜班时根本不可能有车辆进出,被告在称有车辆进出需要开门与事实不符。原告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了的工资包括正常工资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了的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但折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原告与被告约定月薪公司3400元,按每月工作30天的周六日加班费为:1410元÷21.75×2倍×8天=1037.24元,加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合计2447.24元。经上述的计算,原告支付被告每月工资3400元,已经超过了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原告已经足额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及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被告***辩称,广东壬丰公司应该向***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39860元。仲裁委认定***月工资3000元,以及日均工资按21.75天计算,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广东壬丰公司确认***是上班30天,每月支付工资为3400元,其中400元是未缺勤情况下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加班工资并未足额支付,故仲裁委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告所述称***值夜班期间是可以睡觉的,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广东壬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赔偿一次性补助(代通知书)工资6000元;2.被告应补偿二倍经济补偿18000元;3.同意劳动仲裁裁定休息日加班工资与国家节假日加班工资共39860元的判决。事实和理由:广东壬丰公司主张***严重违反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第一项劳动仲裁己判决被告单位规章制度没合法。其次,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实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原告与同事***沟通不畅发生争议,双方虽有推桑接触,但接触时间较短,亦未对双方造成伤害,并且争执时间是休息吃饭期间。因***打电话请懂双方母语同学来沟通,并且***同学来也未有语言冲突,只是问明双方经过并劝解(现场全程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广东壬丰公司认定原告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造成单位严重损失,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其情节还是后果考虑,都属于惩处过重或有意解除原告劳动工作关系。此外,公司亦无举证证明原告有“严重程度”行为证据,根据司法解释“严重程度一般可以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果偶尔发生或者损失不大、影响很小的,一般不宜认定为'严重'”。故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广东壬丰公司辩称,劳动仲裁委认定广东壬丰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亦无需支付解除劳者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广东壬丰公司支付***包月工资3400元后,无需另行再支付加班费,3400元已经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与国家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壬丰公司因保安岗位的特殊性,加班安排较多且加班时间固定,故双方调整当月休息(当月**)的包月工资为3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本案*****工作(30天或31天),按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作为加班费基数,则工作30个月(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加班费为24375.2元(1410元÷21.75×2倍×158天+1410元÷21.75×3倍×20天),而广东壬丰公司按包月工资实际支付***每月加班费59700元[(3400元一1410元)×30个月]。广东壬丰公司支付***包月工资3400元中的加班费,远远超过了按上述法律规定折算出的加班费24375.2元。因此,广东壬丰公司无需再支付***加班费。最后,***虽需在夜间值班,但夜间广东壬丰公司的项目施工现场是不能施工的,值夜班时根本不可能有车辆进出。因此,***在夜间虽需在岗位值班,但工作大大减少,无论是从工作量、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持续性等方面均不能与日间工作相提并论,夜间值班根本不同于劳动法上的加班,不能将夜间值班视为加班。综上所述,***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壬丰湛江公司辩称,同意广东壬丰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证据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的部分,由本院综合评判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2月24日入职广东壬丰公司,***员,工作地点在湛江市霞山区,由壬丰湛江公司进行用工管理。广东壬丰公司与***签订过两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其余两份均约定劳动报酬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标准为3000元/月”。三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国家、省、市、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政策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规定”。广东壬丰公司于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为***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上班时间是三班倒,每天工作8小时,每五天轮班一次。壬丰湛江分公司对***以指纹及人脸识别的方式进行考勤。广东壬丰公司每月18日左右通过银行代发***上月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费部分后,实发工资金额为2900元左右。庭审中,***称广东壬丰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为3400元,其中400元属于加班工资,***一年除了春节休假3天及年假申请休息外,其他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 又查明,2021年7月31日晚饭时间,***在工作场所内与同事***发生冲突,由争吵升级到推搡,之后,***叫来两名社会人士(***称系其同学,因语言不通,请来帮忙沟通的),与后勤主管一起查看监控,了解事情经过。2021年8月24日,广东壬丰公司就此事作出一份《关于***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说明与处理意见的函》,该函载有:“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故意挑衅,严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工作秩序。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公司做出的决定,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8月1日至24日都有到公司打卡……现公司领导再次谈论决定:限***两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从2021年8月27日起,***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8月25日签收了该函,并于当天在《员工离职记录表》上签名确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正式离职。广东壬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了***2021年8月工资2788.62元。 2022年初,***就其与广东壬丰公司、壬丰湛江公司因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向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4月2日作出湛劳人仲案非终字[2022]13号仲裁裁决,裁决广东壬丰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15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4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广东壬丰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另查明,广东壬丰公司、壬丰湛江公司提供了一份挂在墙上的《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图片,该图片未显示拍照时间,也未显示制度的指定及实施时间,庭审上,***称其未见过该《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广东壬丰公司支付的每月3400元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2.***请求一次性补助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是否依法有据。 关于焦点问题1,首先,广东壬丰公司称每月支付3400元的工资已包括加班工资,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国家、省、市、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政策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标准为3000元/月”,可见合同约定了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月,并未包含加班工资;其次,广东壬丰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就每月支付3400元工资系包月性质进行了另行变更,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另400元可视为加班工资;最后,***主张其在广东壬丰公司任职期间,除了春节休假3天及年假申请休息外,其他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广东壬丰公司主张***上夜班期间可以睡觉,工作较为轻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及反驳***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可***加班天数为178天(休息日158天+法定节假日20天),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广东壬丰公司应付加班工资为51860(3000元/月÷21.75天×200%×158天+3000元/月÷21.75天×300%×20天),扣减广东壬丰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12000元(400元×30个月),广东壬丰公司还应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9860元(51860元-12000元)。 关于焦点问题2,广东壬丰公司虽提供了《保安人员管理制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管理制度是何时、且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及何时向***公示或告知的,广东壬丰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但***身为保安员,其职责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人、财、物安全,却与同事因私事引发矛盾,不能进行沟通和解,也未寻求单位帮助内部协调处理,而是向外界人士求助,将用人单位的人、财、物安全至于风险中,且导致同事之间矛盾加深甚至恶化,造成单位不良风气滋生,影响不好,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其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广东壬丰公司予以辞退并无不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请求一次性补助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9860元;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东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负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广东壬丰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