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泉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宇泉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4民初1317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明辉路33号第4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宇泉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中华大道石咀里一号乾坤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宇泉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光耀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