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6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51号四层B421房。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20号二层右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陈文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伊,广东泓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现更名为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路5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印华,职务: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出具的《广钢新城公交站场地基钻探报告》显示案涉场地地基的施工情况与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竣工估算书所反映的3:7砂石换填及场地道路结构层数据不一致,故一审法院采信中山市东正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申报的案涉工程结算数额,缺乏充分依据。在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时已提出工程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仅委托由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及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审又提出对案涉工程的回填层进行钻探鉴定及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查清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数额,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3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林旭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何建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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