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大楼B楼4楼K区。
法定代表人:高宏俊,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行政人事主管。
被告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镇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无异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