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3民初237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即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