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3民初237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即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