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384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64号2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