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384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64号2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