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3848号
原告:***巍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北路10号银海花园6号楼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64号2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巍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巍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调解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巍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巍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