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6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亚合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合监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威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未提交2014年3月18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补充协议》是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监理费应按《补充协议》计算。3.一、二审法院以竣工日期认定为被申请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截止日期并以判处延期监理费错误。4.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监理合同,给申请人造成575000元经济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请求裁定再审。
亚合监理公司答辩提出:一、星威万都公司是否提交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是否庭审质证?一、二审巻中清清楚楚;请办案法官依法审查案卷。二、本案涉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经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应为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星威万都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监理费应按《补充协议》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如果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必须也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否则招投标法和招投标程序将失去法律意义。三、一、二审法院将工牌标示的竣工日期认定为被答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截止日期是正确的。增加附加工作报翻是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星威万都公司提供了附加监理服务,既然增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给付监理报酬是合法约定和有效的。四、关于星威万都公司所说答辩人不究全履行监理合同的问题,给申请人造成575000元经济损失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答人是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监理合同,一审也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答辩人按约定履行监理合同,并且得到星威万都公司的好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承办法官依据一二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依法审查,驳回星威万都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出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种3份、《补充协议》1份,被星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4年6月6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星威有限公司提交的无签订合同日期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内容一致;星威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均无手写的签订合同日期,《补充协议》载明的是对双方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报酬费率的变更,因星威有限公司未提交该合同,该《补充协议》不能认定为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报酬费率的变更;星威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2014年6月3日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凉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编号2014402)载明的监理费率1.775%一致,也与被星威有限公司答辩相符,故原审应认定2014年6月6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工程监理费率为1.775%。
关于附加监理工期问题。星威有限公司提出2015年9月12日之后亚合监理公司再未履行监理义务,提交了《平凉市银海花园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签到表》,该签到表反映出亚合监理公司一方未按约定确保5名监理人员每日到岗,但该签到表第一页年度日期有涂改痕迹,也未提交整个监理期间的完整的签到表,无法准确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亚合监理公司一方监理人员到岗情况,故星威有限公司提出2015年9月12日之后亚合监理公司再未履行监理义务的证据不足,工程竣工日期应以“工程竣工标志牌”载明的2016年4月26日为准。平凉市崆峒区因气温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有建设工程每年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冬季必须停止施工,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诺成性、实践性合同,监理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双方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届满后如何计算监理费未作约定,附加监理工期应从2015年8月31日起参照银海花园工程2014年冬季停工期间(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3月10日),按实际施工时间计算监理费用,故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3月10日冬季停工期间不应计算监理费用,附加监理工期应认定为135天。
关于监理费用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总价1540000元、附加工作报酬158148.16元(计算公式:附加工作报酬=超出原定工程投资额×(监理费总价÷工程总投资)即附加工作报酬为(95842402.32-86000000)×(1540000÷95842402.32))、延期工作报酬270000元(计算公式:报酬=附件工作日数×(监理费总价÷工程总工期)即报酬为135×(1540000÷770)),故监理费用总计为1968148.16元,扣除星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40000元,实际再支付1528148.16元。
关于星威有限公司提出由亚合监理公司赔偿星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75000元的问题,星威有限公司虽提交了客户退房的相关证据,但无证据证明客户退房与监理工程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星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星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张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