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30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城西建设路尾。
法定代表人凌仕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立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