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7955号
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监狱原页岩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41435223。
法定代表人:杨遵栋,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俊,男,侗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三穗县人,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建设局四楼城西建设路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151L。
法定代表人:凌仕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佳徽,贵州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5.00元,由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钧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