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民终6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151L。
法定代表人:凌仕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勇贤,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金桥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85210381F。
法定代表人:林建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媚,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慧,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海,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章,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2号A1503室。
诉讼代表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喆,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彭慧、罗海、广西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夏冰
审 判 员 阮 真
审 判 员 何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彦凤
书 记 员 班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