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泰吾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0142P,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76867W,住常州市新北区。
常州泰吾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经查封,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位于斗巷1号1208-1214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41045)、位于广化街20号地下层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9360)、位于勤德家园1号汽车库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97745),上述不动产均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上述查封皆为轮候查封)。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查勘
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傲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位于斗巷1号1208-1214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41045)、位于广化街20号地下层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9360)、位于勤德家园1号汽车库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397745),上述不动产均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上述查封皆为轮候查封)。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