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712号

申请人: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卫东龙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3702T。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环三路**金禾田商务中心K22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RQ20G。

法定代表人:管雪峰。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237.4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