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汇东北角处万科滨海置地大厦十八层01、02、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370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零缺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412号中恒建材广场3号楼三层301B及01号花台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WL6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零缺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345448.73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