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6894号
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汇东北角处万科滨海置地大厦十八层01、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社区123室。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1201-15。
法定代表人:**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