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财保771号 申请人: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B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37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环三路329号***商务中心K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RQ2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237.46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旭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5237.4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