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阳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03民初886号之三
本院2018年10月22日对原告邵阳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503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调解书中的第2页倒数第9行中“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应为“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
审 判 员  张红兵
代理书记员  黄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