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52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众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众成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众成劳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88970.44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