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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年、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镇****(华人汽车城4号-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1DJD9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年、***、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年、***、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