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镇****(华人汽车城4号-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1DJD9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年、***、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年、***、甘肃乾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