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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4财保31号 申请人: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MA54J1G754,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路边农贸市场D栋20号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GYH52F,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2号景乐园商务大厦1栋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案号(2023)粤1324民初562号],申请人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4405××××0591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限额为116109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4405××××0591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16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赠与、出租、质押、抵押或设置其他形式上的权利瑕疵。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1101元,由申请人檀筑(惠州)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