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工业聚集区创业大道与朝湖南路口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AN3627(1-1)。
法定代表人:徐兵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兴,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四树工业区朝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649449(1-1)。
法定代表人:黄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自
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合肥玮豪环境净化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晓童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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