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杨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649449。
法定代表人:黄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玉琳布市**7-10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889853T。
法定代表人:胡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执保4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徽浩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