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巷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再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巷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聂世云,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水巷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宿州市埇桥区水巷小区7号楼共两层,一楼房屋朝北,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且已卖于他人所有;二楼有三小间房屋,其中门向西一间已由聂世云购买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因此,原审判决物业用房附属的两层小楼返还给宿州市埇桥区水巷小区业主委员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再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庆龙
审 判 员 王九霄
审 判 员 郝菊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梅传喜
书 记 员 左良辉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