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269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31661101T
法定代表人:王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梅,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杜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攀攀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