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西昌南路**(胡家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诚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华夏世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朱丽,经理。
**与宿州市金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诚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瑜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