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925号
原告江苏中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灯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祥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兴中,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田岭根,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祥云、王兴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海泰尚城国际二期工程1#-7#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海泰尚城国际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交给原告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合同总价1250000元,支付和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5%;工程全部结束具备竣工条件,被告在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在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审计结束后,被告在10日内支付至审计总价的95%;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被告支付审计总价的5%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安装和调试,并经验收合格。经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工程造价为1488701.34元。截止2015年2月13日,被告只给付价款45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038701.3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海泰尚城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安装和调试交原告施工,并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2、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验收合格通知单,证明工程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3、工程结算确认表,证明工程经江苏盛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总价为1488701.34元,被告已经支付45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予以确认。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海泰尚城小区智能化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约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审定工程总价为1488701.34元,被告予以确认。但被告仅支付工程价款450000元,尚欠价款1038701.34元未能支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履行继续付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38701.3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9元,由被告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审 判 长 赵东平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