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5393号
原告:俞某某。
被告:杭州木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杭州木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木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木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对被告杭州木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