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0948号
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盛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萍
审判员*红
审判员杨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