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775号
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