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313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佳,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20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276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本院认为,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2764.2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