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执保590号
申请人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佳,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20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276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告成都鼎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四川宝加利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2764.2元的财产。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