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衍礼(厦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1983号之一
反诉原告: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莲厝村5片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L8239W。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反诉原告: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四宝村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NCP9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衍礼(厦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1647号6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U3G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衍礼(厦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3月30日,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衍礼(厦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5月10日,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省汇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