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润德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忠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703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执行人:沈阳忠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1-10-2室。
申请执行人辽宁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忠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沈阳忠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还清全部347039.5元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于2019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