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738号
原告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2083980。
法定代表人:徐延龙。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3259Q。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原告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郑显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馨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