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高鹰与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鹰与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6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静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高鹰。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北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鹰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鹰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车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