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异7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旭华道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胜利路华苑小区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称,1、请求中止***诉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2、将扣划的监管账号XXXXXXX、XXXXXXXXX分别对应的监管账户户名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儒苑佳园X-X号楼、X号楼资金监管账户款退还至原账户。理由是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项目提供相关供热配套建设,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应支付供热工程建设费5339555.2元,热计量表及安装费1062100元,两项费用共计6401655.2元。
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由此可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上的资金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收入。2、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无权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3、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办法的目的和效力都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一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甲方是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该监管协议仅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无权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5、异议人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和大小配套费的缴纳混为一谈。没有任何依据,即使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大小配套费,也仅仅是一种普通债权,不具有任何法定优先权。6、宪法和法律均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是基本的法治常识。7、异议人提出生效判决确认***对相关房产享有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影响***依法申请执行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现在儒苑佳园的项目还没有到验收阶段,各个配套设施还不完备,提供配套方也催促着我们缴款,法院冻结监管账户的存款,我们也不知情,我们不同意法院冻结、扣划该账户上的存款。
本院查明,***与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70万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07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原告白永彪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原告***对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在建的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新城工农大街东侧、建设路北侧的“儒苑佳园”5号楼全部房产和3号楼15套房产(房号以抵押登记为准),在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原告白永彪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在对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担保以外的债权的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津民终3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被告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2015)二中民一诉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2015年10月10日,本院以(2015)二中民一诉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的存款17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从户名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号楼,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上扣划存款235698.44元。2016年4月26日,本院分别从户名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号楼和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号楼,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扣划存款1700万元和3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0235698.44元。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工行静海支行、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监管编号为2013-K2654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三方就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新城王农大街东侧、建设路北侧,项目为儒苑佳园1-5号楼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事项达成协议。三方约定永祥房地产公司在工行静海支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号楼,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三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三方还签订了监管编号为2013-K2682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就儒苑佳园6号楼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事项达成协议。三方约定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静海支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号楼,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11月1日,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供热配套合同》,并实际实施供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亦就关于人民法院冻结、扣划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问题,建立了沟通协商机制的意见,确定了坚持双促等原则,以维护当事人、购房人的合法权利,确保重点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维护社会稳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地产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现本院根据***的申请直接将天津市静海区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儒苑佳园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上的专项资金扣划至法院,准备发放给***,用于偿还永祥房地产公司拖欠的民间借贷款不当,本院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将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6日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号楼和天津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号楼监管账户扣划的款项20235698.44元(分三笔,235698.44元、1700万元和300万元),分别归还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恢复到冻结状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白中信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