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广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658182690。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金旺角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18854J。
法定代表人:冼广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民主南路**天湖御林湾会所主楼**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2137206W。
法定代表人:冼广庆。
申请执行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车位以及股权等财产,但这些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工程款3980400元、违约金39804元及资金占用费,执行费43067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祖明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林锋
书 记 员 陈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