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6617号
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广场东路**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658182690。
法定代表人:芮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实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市玉柴新城玉柴路西侧(大学生公寓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54395458T。
法定代表人:杨海连,执行董事。
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实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81元,减半收费为6591元,由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健才
人民陪审员 周雁英
人民陪审员 唐 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贵海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