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03民初1520号
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市广场东路288号联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658182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市福绵区下枥村凤岭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6906115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与被告**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9600元及延期支付该款的利息(以769600元为本金,按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市场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7日为18180元,此后继续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960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中燃入户合字(2020)004号(集体)《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开发的粤海时代新城5#136户、9#160户的施工,并已完成外墙立管安装。按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总额为769600元,但其未支付。被告尚欠原告7696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被告未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并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粤海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燃公司与粤海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燃公司经营范围为城镇燃气经营、对城市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等,粤海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2020年3月2日,中燃公司与粤海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燃入户合字(2020)004号(集体)《居民燃气入户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中燃公司为粤海公司位于**市福绵区××道××号楼××号楼的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范围从市政干管到进入居民用户室内的表后阀为止;涉及本项目用户共计296户,按照固定综合单价2600元每户计算,合同总价款为769600元;粤海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燃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在施工完成外墙立管安装后10日内,粤海公司应当向中燃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价款结算日,粤海公司应向中燃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的款项,合同价款结算日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燃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粤海时代新城5号楼、9号楼的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工程量。2021年7月2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确认及验收。之后,中燃公司向粤海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至今粤海公司尚欠中燃公司工程款769600元。
本院认为,中燃公司与粤海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中燃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粤海公司却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应支付工程款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中燃公司。故中燃公司请求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769600元及违约金76960元(769600元×10%)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中燃公司主张延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9600元给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960元给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